济南试点:民办中小学教师与公办社保同等待遇
摘 要:市政府近日发布《关于加快发展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意见》。济南将适时开展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教师社会保险与公办中小学教师同等待遇试点。我市还明确,经教育部门同意到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支教的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其原有公办教师身份、人事和档案关系不变,支教结束后由原中小学(幼儿园)安排工作。
财务会计审计报告要向社会公布
据了解,济南将健全财务管理和收费制度。我市明确,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建立完善财务、会计、资产管理等制度,并按国家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政府资助等财政性资金须存入学校在银行的专款账户,由其形成的资产应单独登记建账。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学校财政性资金银行专款账户和国有资产监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民办中小学校须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民办中小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学校拟定后报物价部门批准并予公示。民办幼儿园按有关要求实行一费制,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审核备案。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教师流动保障机制更完善
到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支教的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其原有公办教师身份、人事和档案关系不变,支教结束后,由原中小学(幼儿园)继续安排工作,退休时执行公办学校教职工退休待遇。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到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交流的,由原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继续执行其教师待遇。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通过公开招聘被聘用为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在编教师的,其在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期间的工龄、教龄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应连续计算。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档案由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所在地人才交流机构统一管理存放,并实行人事代理制,为教师提供职称评聘、户口迁移、劳动关系衔接、社保关系转移等服务,方便其合理流动。
到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任职的高校毕业生转正定级、档案工资调整、职称聘任等均按人事代理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相关费用由其任职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