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今年推行校方责任险 力争09年全部学校参保
本报8月2日讯 为建立和完善教育风险转移机制,争取学校和师生的最大利益保障,完善学校安全工作保障机制,济南市确定将从2007年新学年开始在各级各类学校逐步推广校方责任保险。
据介绍,济南市直各学校(含直属高等院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幼儿园、民办学校均应参加校方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一年,一般为一个学年,即每年9月1日至第二年8月31日。
按照工作进程安排,2007年新学年起,市直各学校(含民办学校)全部参加校方责任保险;2008年,县(市)区属及以下学校有条件的逐步实施校方责任保险;力争2009年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全部参加校方责任保险。
赔偿限额和保险费由教育主管部门与保险公司约定。保险费按照谁办学谁支付的原则承担,不得向学生收取。市直属学校由市级财政负责,民办学校由学校举办者负责。保险责任为学校在校生在学校统一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课堂教学、实验教学、集会、体育课、课间操、课外活动、春(秋)游、境内夏令营、各类社会实践活动等)过程中,因校方原因导致注册学生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直接经济赔偿责任。
济南市教育局要求,各学校要确定专人负责,编制、汇总投保学生花名册,统计在册学生数,并协助做好责任事故的调查、理赔及其他有关校方责任保险的工作。
据介绍,济南市直各学校(含直属高等院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幼儿园、民办学校均应参加校方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一年,一般为一个学年,即每年9月1日至第二年8月31日。
按照工作进程安排,2007年新学年起,市直各学校(含民办学校)全部参加校方责任保险;2008年,县(市)区属及以下学校有条件的逐步实施校方责任保险;力争2009年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全部参加校方责任保险。
赔偿限额和保险费由教育主管部门与保险公司约定。保险费按照谁办学谁支付的原则承担,不得向学生收取。市直属学校由市级财政负责,民办学校由学校举办者负责。保险责任为学校在校生在学校统一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课堂教学、实验教学、集会、体育课、课间操、课外活动、春(秋)游、境内夏令营、各类社会实践活动等)过程中,因校方原因导致注册学生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直接经济赔偿责任。
济南市教育局要求,各学校要确定专人负责,编制、汇总投保学生花名册,统计在册学生数,并协助做好责任事故的调查、理赔及其他有关校方责任保险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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